一、前言:
悔過室設置辦法自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發布施行後,未曾修正。茲配合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相關事項,由本部定之。
二、修正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修正為於指定處所實施悔過教育,以及依第三項規定悔過實施處所、教育之課程內容、管理與考核、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不列計現役期間與年資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等內容,為符合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辦法,計條文12條。
三、公告事項說明:
考量本次修正條文係配合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修正內容僅涉及軍人,對一般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爰縮短草案預告期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